□ 李颖丽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和农村改革快速推进,四川省专业大户初具规模,家庭农场大量涌现,村民合作社快速发展,龙头企业不断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良好格局,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实现乡村有序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在许多地方专业大户户主、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家庭农场主陆续成为农村自治组织的领导者,原有的乡村无序状态得到大为改善。同时,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改变了乡村社会结构和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影响了乡村治理体系。如何在保障这些人才发展机会和应得利益的同时,引导他们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更大正面作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四川省乡村社会治理的现状
(一)四川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四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发展势头良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从2013年到2018年,四川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呈现出增长趋势。其中,家庭农场的增长率最高,五年间增长了500多倍,发展势头最为强劲;合作社增长紧随其后,增长了50000余家,增长率达到150.8%;种养大户从数量上看增长势头最强,增五年间增长了12万余户,增长率达到235.45%;龙头企业由于受准入门槛等限制,增长数量和增长率都放缓,五年累计增长率为13.31%。
(二)四川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化了村治理的基础条件
一是稳定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当前,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大批本土外出人员回归及外来人员的不断流入。这些人员的回归极大地改善和平衡了乡村人口结构和文化结构。二是夯实了乡村治理的人才基础。基于土地纽带的紧密关系,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了推动乡村治理的重要内生驱动力量,为乡村治理提供了人才支撑,有效解决了构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人才短缺问题。三是要素的不断汇聚丰富了乡村治理的资源基础。各级政府为了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项目及政策对道路、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的倾斜力度逐渐加大,乡村社会可以通过“搭便车”的形式,有效解决村集体发展面临的资金不足问题,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供给水平和提升公共服务效率。随着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现代要素不断向农村汇聚,乡村治理的资源基础变得更丰富。四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壮大增强了乡村治理的经济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形成的三产融合扩宽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广度,牢固了乡村社会治理的利益联结纽带,增强了基层自治组织治理乡村的经济基础。
(三)四川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改变了乡村治理结构
伴随着城乡一体化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加快推进,四川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凸显并逐步加强,乡村经济社会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强力推进作用下,乡村治理的既有体系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一是在民主政治参与方面,由认识关联到利益趋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组织,一方面联合“小农户”,一方面面向“大市场”,通过将农户组织起来合作生产,共同经营并抵御市场风险,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并将农户的认识关联与经济目标调为一致。二是在经济发展方面,由小农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为组织员提供生产资料、技术、资金等服务的同时,还为成员提供现代市场竞争所需要的信息、技术以及人才培养等服务,使生产服务功能延伸到市场领域,并借助其自身力量向市场组织生产、建立基地、拓展市场、打造品牌、规范农户市场行为等,使农户的小农生产逐步向市场经营转变。三是在治理主体方面,重塑了多元化的乡村治理结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实现了在党的领导下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的协同互构;改变了原有乡村的要素配置格局、生产经营方式、利益分配关系和社会结构,并进而重塑了城乡之间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土地经营规模和农业经营形态逐渐成为其生产关系的主要载体;重塑了乡村治理的村级组织,使得村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联结更为紧密;推动乡村治理议题的更新,这对政府和村级组织的职能提出了新要求,也为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机遇。四是在文化认同方面,重塑了“乡风文明”。当前,我国农民虽然本身上仍属于小农,但已融入一个高度开放的社会化体系,以家庭为特征的乡土文化正快速走向解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行为特征使得它经常超越经济领域,深入精神文化领域,从而构建成了互相联结的经济社会生态圈,新关系涵盖的契约精神、合作意愿、责任担当、诚实守信等组织文化内容。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新型经济组织是在市场力量的主导下成长起来的,追求经济利益是其固有的本质特征,要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必须加以正确引导。
(一)始终明确新型经济主体发展与乡村治理的一致性问题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提供其自身发展所需的道路、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和农业基础条件,这些农业硬件设施的完善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效应,它不仅让乡村的农业基础设施得到完善,改善了乡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同时也获得了良好的社会美誉度和信誉度,树立起自身威信,为其更好地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可能。二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必须依托乡村资源,而受乡村固有资源的限制,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需要和村委会、居委会以及其他村自治组织形成资源交互,形成合作关系。这也有利于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三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作为一个经济类别的组织,具有农户自愿参加、自由退出、民主管理等特点,其发展直接反映农户最关心的经济利益。四是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随着自身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影响范围也更加广泛,其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资本,这也是维护乡村治理秩序良性运行的重要条件。五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在为农户谋求利益的同时,也关注农户的民主管理和生活服务,这与我们村自组织所谋求的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自治理念是深刻契合的。
(二)始终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存在阶段性的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起步阶段往往只是专注于自身发展,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在生产发展起来以后才会更多地关注所在乡村其他各方面的公共建设。目前,四川省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处于专注自身发展的阶段,因而更多地体现为单一的附带性的治理乡村贫困问题。但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乡村社会治理可以体现为经济治理,但不仅仅只是经济治理,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实力的增强,其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内容将更加丰富,形式也更加多样化。
(三)注意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激发与普通家庭经营边缘化问题
当前,部分地区为了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一些涉农财政资金成为基层政府招商引资的配套优惠条件,出现了一些“农业项目跟着老板走”的现象。同样也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普通家庭经营在农业服务供给体系中被边缘化。对此,我们要始终清醒地认识到,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前进动力。而普通家庭经营则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的回旋余地,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稳定器和蓄水池,是农村经济社会体系赖以生存的基石,具有强烈的社会效益及合理性。我们不能为了“露出水面的小部分的看得见的政绩”,而忽视了“隐藏在水下的绝大部分的看不见的基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着力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做到在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同时,又能保持普通家庭经营在农业服务供给体系中不被边缘化,让广大普通家庭经营者能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条件。要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中更多地增强其富农惠民的连带性,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普通家庭经营之间紧密的利益链接机制,让这两种经营方式形成相互支撑、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格局。
(四)注意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村民原始互助体系逐渐解体的问题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得村民之间的交往由“地缘”与“业缘”的重合分离成为单一的“地缘”状态,农业经营不再是彼此共同的职业,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互助和交往也日益减少,基于农业劳作而生成的互助体系逐渐解体。在乡土社会中,凭借同乡之情、同业之缘等,大家都会“搭把手”帮忙有交往的熟人,虽然彼此之间的关系网络和熟人之间的社会行为模式没有明确的书面标准语准则,但是潜移默化地扎根在乡土社会中,更是无形低贯穿于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这些约定俗成的熟人关系习惯规定被打破,硬生生地将建立业务和专业关系的实务技巧和伦理准则嫁接到农村社会生活中,那么农村稳定将会失去赖以支撑的社会基础。因此,我们应在农村本土情境中渐进式地建立切合乡土实际的本土化的业缘关系,使现代经营信任关系与传统的人际信任有机结合,更不能只考虑现代化农业的生产经营关系而罔顾农村亲近于人际信任的乡土地缘关系。
(五)注意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村民自我认同不断弱化的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造成普通农业家庭经营者离开赖以生计的土地,日渐卷入农业资本化的进程中,农业的综合性功能一旦日渐消逝,一些村民的自主性经营难以为继,村民的自我认同就会不断弱化。为此,我们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村民顺利实现再社会化,加强经营困难村民的岗位培训、就业指导、法律援助等,让村民融入现代农业生产的之中去,并从中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村民也应克服短期利益的心理,从长远发展考虑,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推动四川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着力点及作用机制
一是盘活生产要素,推进农业产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行为盘活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目标落地落实,还保障了土地、劳动等传统要素的优化组合,使产能和效能都能实现最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能通过强者带头,带动弱者联合,形成合力,提高农民博弈地位,然后主动应对市场变化,有效地抵御自然风险和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二是盘活参与动力,重建乡村治理权威。在传统农村,农民对乡村事务漠不关心,无心也无力参与公共事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弥补了利益链接上的断裂,使农民认识到村庄事务治理恰当与否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带动村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治理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使之前入不敷出的治理资源难题彻底得到解决,重塑了乡村民主政治发展与治理权威。
三是盘活治理资源,重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种近乎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盘活了治理资源,重构了乡村治理关系,逐渐形成了“多元共治”模式。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乡村资源的择优配置,吸引更多的体制精英向非体制精英转变,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村精英与普通农户的关系联结,助推多元治理孕育发展。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农民联合创业发展的经济平台,使农民积极参与到公共事业中来,通过这个平台使村庄事务与个人事务边界模糊化并紧密地黏合起来形成有机整体,从而重构“多元共治”的运行模式。
(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治理赋能
一是参与乡村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治理能力。以乡村公共产品提供为起点,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维护和改善道路、电力、饮水、灌溉等基础设施在内的乡村公共基础设施;收集农户意愿诉求并整合农户利益,增强农户在乡村治理中的博弈能力,形成基层政府、村两委和农民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是建立共生载体,增强治理动力。尝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农户”或者“企业+农户”的合作方式,组建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田园综合体、打造农业产业园等新型共生载体,通过这种嵌入和有效关系网的构建加强共生单元的共生动力,以弥补原有共生载体存在的不足。
三是借助外部资源,拓展发展空间。后税费时代,农村集体资源来源基本枯竭,乡村治理出现资源投入不足问题,乡村发展只靠外部资源尤其是项目渠道来运作发展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有顺势而为,想法占有大量外部经济资源,不断增强乡村治理的整体经济实力,最终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全方位参与乡村治理的完整路径,不断拓展自身发展空间。
四是寻求法律制度支撑,赋予合法权力。目前,因法律资源的不足或缺失,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缺乏法律支撑,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功能发挥,迫切需要从法律制度源头上寻求支持方案,相关部门应抓紧推动相关立法,以彻底破解乡村治理主体不明、身份不当、责任不清的问题。
五是明确角色地位,克服固有弊端。在当前乡村发展普遍存在自身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富人治村”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可以激发乡村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活力,但我们要尽可能地克服其弊端。做到这一点,我们就要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给予这些乡村富人正确的角色定位。乡村富人或者乡村精英作为乡村社会治理主体,他们参与乡村治理,但不应主导乡村治理。各类乡村富人、经济能手、乡村精英以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应与乡镇政府和村组织建立一种合作模式,其功能主要是服务乡村产业发展、带动乡村及村民致富;乡村治理的主体依然是村两委;各类乡村经济主体及农户个体参与治理但不主导治理。这样,既能达到通过“富人治村”带动乡村经济发展的效果,又能克服“富人治村”所产生的一些寻租、资源垄断等弊端。
(作者单位:四川省委党校社会和文化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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