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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案例:
2015年6月,李某与王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轿车一辆。合同签订后,李某向王某转账20万元,王某未向李某交付车辆。因该车辆现由梁某控制,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交付标的车辆。
法院判决:
原告的诉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李某主张的其与王某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成立,但梁某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向李某交付案涉车辆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如果设定义务对他人亦不具有约束力。合同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也只能向违约方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越过违约方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梁某并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即使合同因梁某的行为导致不能履行,李某也无权请求梁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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