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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105 三倍赔偿一定能要到吗?

来源:绵阳晚报 2020-12-04 10:46   https://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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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王某从被告A公司处购买轿车一辆,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原告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将诉争车辆提出使用,2019年5月13日,王某将车辆送往4S店保养,4S店表示据该品牌所属全国车辆信息系统显示,该车在2019年2月28日更换过挡风玻璃。因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原、被告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被告退回原告购车款100万元、原告将诉争车辆退回给被告;2.被告按三倍购车款赔偿原告增加的损失,即赔偿原告购车款金额30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及服务费等直接经济损失11万元。

法院判决:

一、撤销王某与A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轿车退还A公司;三、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王某购车款100万元;四、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某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11万元;五、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某支付赔偿金10万元;六、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A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新车一辆,案涉车辆系维修过的车辆,A公司没有将维修情况告知王某不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消费欺诈应三倍赔偿,但A公司的行为实际侵害了王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仍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王某赔偿10万元。

律师点评:

消费欺诈违背民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在认定消费欺诈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并不是所有销售维修过新车的销售者都构成消费欺诈,承担3倍赔偿责任,但消费者仍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

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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