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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5月23日,李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雏鸡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李某提供雏鸡8000只,合同价款30000元,由A公司将雏鸡运送至李某养殖场。因李某购买雏鸡的目的是将雏鸡养成商品蛋鸡,达到一定比例的产蛋率,因此要求A公司交付的雏鸡为健雏。后李某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2015年5月25日,A公司安排专用车辆将8000只雏鸡运往李某养殖场,途中车辆故障,A公司便委托王某为其转运雏鸡,运费由A公司负担。王某将自己的一辆封闭厢式货车用于转运雏鸡,将雏鸡转运至李某养殖场。雏鸡运送至李某养殖场后,李某卸下八盒雏鸡,发现有五盒死亡,李某当场电话告知A公司并表示拒绝收货。第二天,A公司工作人员赶到李某养殖场,发现雏鸡已大量死亡。后A公司要求李某接收剩余雏鸡,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因双方分歧较大,没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诉至法院。诉请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A公司返还货款30000元。
法院判决:
解除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雏鸡买卖合同,A公司返还李某购货款30000元。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及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之规定,本案中,李某在验收A公司交付的雏鸡时,雏鸡已不是健雏,出现大量死亡现象。剩余存活雏鸡因运输方式不当,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李某有理由认为会严重影响其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经济利益的实现,故李某拒绝接收雏鸡的理由成立。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但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符合质量要求的雏鸡交付给李某,已构成违约,李某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另,A公司在李某明确拒收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导致雏鸡在封闭车厢中过夜后又出现死亡现象,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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