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雇主安排驾驶车辆前往工作现场,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驾车的雇员和搭乘车辆的“打工”学生双双死亡,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四川某地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黄某某的父母赔偿29万余元。
“打工人”遇车祸死亡
陈某某是四川某地质公司的员工,负责该公司的一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完成相关工作,他邀请自己的朋友吴某为该工程提供技术咨询,并把该项目中的部分工作交给吴某实际承担。随后,吴某又自行聘请了成都某高校在读研究生黄某某,让其参与工程设计。
2011年9月10日一早,黄某某、陈某某搭乘吴某驾驶的小轿车前往工程现场查看,准备当天下午返回成都。在由江油城区驶往绵阳方向时,三人乘坐的小轿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车上的吴某、黄某某均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小轿车的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王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某无责任。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黄某某父母3万余元,王某应赔偿7万余元,吴某应赔偿的29万余元用其遗产支付。
由于吴某没有遗产,黄某某父母一直未收到这笔29万余元的赔偿款,于是将四川某地质公司和其员工陈某某一起告到了青羊区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双方雇佣关系成立
庭审中,四川某地质公司辩称,吴某不是其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而黄某某一直与吴某联系,由吴某安排工作、报销费用,黄某某从未与四川某地质公司有过任何联系,四川某地质公司的员工陈某某此前并不认识黄某某,双方也不存在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法院认为,陈某某与吴某的QQ聊天记录显示,吴某按照陈某某要求制作工程设计报告,并为此进行了大量的实地测绘、数据收集、数据整理及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陈某某代表四川某地质公司向其支付报酬,吴某也知晓提供劳务的实际对象为四川某地质公司,因此,四川某地质公司与吴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而黄某某向吴某提供劳务,吴某向黄某某发放劳务报酬,应当认定吴某与黄某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吴某作为四川某地质公司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黄某某死亡,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四川某地质公司应与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青羊区法院判决四川省地质公司向黄某某父母赔偿29万余元。
记者赵诗柯
◎法官说法
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
承办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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