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瑕疵物,还能维权吗?
案例:
2019年4月3日,二原告黄某某、施某某在被告程某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二手车信息中看中一款保时捷帕纳美拉B5牌小型轿车,随后在微信中向被告咨询该车辆信息,被告报价33万元,称车辆有抵押登记,2019年4月6日原告黄某某、施某某与被告程某签订了《质押车辆交付确认书》,二原告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给被告购车款共计324890元,并于2019年4月6日,将车接收,开至其所在地广西桂林。
2019年7月4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找到二原告并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将涉案车辆扣留并查封。后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浙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
二原告才得知被告无权处分涉案车辆。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并且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24890元购车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二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黄某某、施某某与被告程某签订的《质押车辆交付确认书》,被告程某返还原告黄某某、施某某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律师解析:
本案中,黄某某、施某某与程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程某明知车辆有权利瑕疵,仍出售车辆,黄某某、施某某明知程某出卖的车辆系抵押车辆,依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不合理价格购得车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之规定,黄某某、施某某有权要求程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使购买了明知存在瑕疵的标的物,只要不知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买受人即可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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