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石某、李某均系个体工商户。石某租赁S公司某摊位,经营文化用品及玩具。2012年9、10月期间,石某从李某处购买了六件玩具,在销售过程中即2012年10月30日,Q公司的委托律师通过公证在石某处购买了上述六件玩具,以此形式进行了证据保全。Q公司于2013年以S公司侵害该六件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向某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了诉讼,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S公司停止销售侵害Q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赔偿Q公司经济损失合计72000元。S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某高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已执行完毕。S公司行使追偿权,要求销售该六件玩具的石某赔偿其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费用及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执行费等损失74100元,石某于2015年5月9日已实际赔偿了S公司。
石某认为,李某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未取得Q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与Q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近似的产品,没有保证产品的质量,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专利权的商品,承担了赔偿责任,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应由李某承担,为维护自身利益,石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石某经济损失74410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石某作为销售侵权商品的主体,其赔偿Q公司后获得追偿权,且其与李某作为买卖合同的主体,李某销售给石某的商品侵害了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该行为属于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故石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
合法来源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流通,保护销售者支付合理对价后的正常经营,平衡权利人与善意销售者之间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侵权产品,如果系不知道未经专利权许可制造而购买到的该侵权产品,并提供证据证明合法来源的,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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