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征地补偿主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在征地补偿方面,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
根据相关要求,划定区片主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农用地条件相近的原则,将县域划分为一个或几个区片,作为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将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批复》要求,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所辖县(市、区)政府抓紧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同时要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批复》还强调,各地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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