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将退出 7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全省范围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滥食野生动物是诱发乱捕滥猎、非法交易的重要因素,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所称野生动物,是指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饲养)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不在此列。
已办许可证将注销
四川将全面停止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落实检疫检验。对已发放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和出售等行政许可证件及文书,依法及时撤回、注销或变更注明许可事项。
严打非法食用行为
四川将强化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加大运输流通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经营利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各级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强化野外一线巡护监测,加强宣传警示,引导公众与野生动物保持安全距离。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草、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使用猎夹、猎套、电击装置、绝户网、捕鸟网等禁用工具的行为,严厉打击以投毒、设陷阱等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等行为。
同时,各级交通运输、铁路、航空、邮政、海关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运输、寄递、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支持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执法监管检查。
引导人工繁育退出
四川还将科学分类处置,稳妥做好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工作。将在进一步摸清底数、逐户排查分析基础上,按照“全面禁食、分类管理,科学引导、有序退出”原则,分类引导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或转产。对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动物,纳入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管理。对可转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的,支持依法依规转作他用。
四川将对退出的人工繁育场所给予适当补偿,帮扶退出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
新闻链接
退出人工繁育
将作适当补偿
补偿范围
《指导意见》颁布实施后,属于禁食范围、自愿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合法主体为补偿范围。持有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在封控隔离前已无存栏动物的主体,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主体,已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以及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草部门同意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种(类)的主体,不纳入补偿范围。《指导意见》颁布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蛙类管理政策出台前,繁育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并经林草部门确认已处置存栏动物的,纳入补偿范围。
补偿种类
包括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等蛇类,竹鼠、豪猪、果子狸、麂子、鸿(灰)雁、蓝孔雀、竹鸡、白骨顶、红骨顶、斑鸠等种(类)。
补偿标准
按照《指导意见》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要求,综合考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参考邻近省份补偿标准,确定我省退出补偿指导标准。具体指导标准由省林草局印发。
四川在线记者 寇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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