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考结束,同学之间聚会畅叙友情自然少不了,聚会往往又离不开美酒佳肴。然而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控制和判断能力,容易产生一些危险行为,或者引发身体疾病等不良后果,从而使人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中,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进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在饮酒中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记者采访了四川发现(宜宾分所)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霞。
记者:李律师您好!请问同学之间聚餐,如果有同学喝出问题,其他喝酒的同学是否担责呢?
李霞:同学聚餐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适度地劝酒、单纯地敬酒,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的。
但是,过度饮酒有害健康是基本常识,饮酒者对于自身有一定注意义务,同时由于同桌饮酒者基于聚餐饮酒共同行为形成了合理信赖关系,相信彼此之间会从善良、理性的角度来履行相互照顾、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如果由于不当劝酒或强行劝酒产生了损害后果,饮酒人除了要后果自负之外,劝酒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就是同饮者采用言语刺激强行劝酒,或野蛮肢体动作强行劝酒或灌酒,或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或身体状况不宜饮酒,仍劝其饮酒而诱发疾病或导致死亡的,或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无法支配自己行为时,同饮者对其有一定的照顾义务,若未将其交其家人照顾或送去医院以保证处于安全状态。或同饮者应对醉酒的人驾车、危险运动等行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未劝阻或未有效劝阻导致发生损害后果,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如果损害发生在宾馆或酒店等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李霞:首先,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一种法定义务。对于醉酒者等特殊客人,经营者应承担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度内的特殊服务义务,如助其醒酒、照料休息等。
经营者应采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设施或设备,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或进行必要的劝告、说明,这些均属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但对于醉酒者而言,法律并没有强制经营者给予特殊关注,我国法律对醉酒者仍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因醉酒导致的自控能力下降,摔伤几率增加等危险,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安全确保义务的范围。
其次,酒店、宾馆作为服务行业,为顾客服务,顾客与经营者即产生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如在知道客人醉酒、身体可能出现突发情况时,应尽最大之谨慎注意义务防止其遭受人身损害,即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及时报警或者通知醉酒者的家人,或对其及时提供必要的照顾义务和保护义务,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醉酒客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治发生严重损害或死亡,应当对醉酒客人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商家以是否有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标准,只有在经营过程中尽到最大注意义务,才可能在客人发生意外时免责。一是硬件方面,经营场所的建筑和服务设施要符合安全标准,在容易出现危险的地方要设置警示标志。二是软件方面,经营者的服务方式要规范化、人性化,如对醉酒的客人要提醒,避免发生危险。如无法劝阻,最好派人陪同或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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