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赵诗柯
男子谎称拿到了某集团的运输项目,分别向两家物流公司展示假合同取得其信任,进而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并收取车辆租赁款,前后骗取钱款共计100多万元。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数额巨大的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老总亲戚带项目上门
喻某在成都经营一家物流公司,经常与其他运输公司合作。一天,喻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另一家物流公司老板鲁某。鲁某在闲聊中透露,自己是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老总的亲戚,基本承包了该公司的运输业务,但人手不足忙不过来。喻某一听十分心动,表示了合作意愿,鲁某爽快地答应了,随后便将手上绝大部分的运输项目发包给喻某公司实际运输。双方合作过程中,鲁某一直未向喻某公司结清运费,出于信任,喻某也没有向他催款。“现在有个可以大赚一笔的项目,你想不想干?”2017年3月,鲁某找到喻某,告诉他某集团要与美国合作液化天然气项目的消息,并出示了自己公司与该集团下属的某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签订的液化天然气运输合同样本、天然气气罐车过户视频等。
在鲁某高额回报的承诺下,喻某认为这是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立即与其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喻某公司向四川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车辆,承包一条公路运输专线上的业务。没过几天,喻某公司就通过网银向鲁某公司转去了全部车辆租赁款共计72万余元。
同年5月10日,鲁某以同样的方式取得四川省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的信任,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四川省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向四川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车辆,承担某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至广东广州、四川德阳、陕西的公路运输。当天,四川省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通过网银向鲁某公司转账50万元车辆租赁款用于项目。
大老板经营“皮包公司”
几十万元的大单,说签就签,鲁某究竟是何方神圣?实际上,在喻某和任某眼中有人脉、有资源、热心肠的大老板鲁某,经营的是一家“皮包公司”,除了鲁某以外没有其他员工,也没有运输车辆,公司注册地址也是假的。
而鲁某提到的相关运输项目只在海上,不涉及公路运输业务,且目前还在工程设计阶段,暂时还没有进行对外招投标,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某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均未与其签订该项目合作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合同签订两个多月后,喻某经多方求证发现被骗,多次向鲁某催要退款,但其拒不归还,于是喻某选择了报警。
2017年9月4日,鲁某投案。经查,鲁某在骗取喻某、任某的车辆租赁费用后,均用于归还欠款和个人消费。
实施合同诈骗获刑10年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合同诈骗案件。
庭审中,鲁某的辩护人辩称,鲁某提到的液化天然气项目是真实存在的,鲁某只是捕捉到了一点商业信息,框架协议的双方都是为了抢占先机,且鲁某一直在归还相应的款项。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系经济纠纷,不能因为合同履行不能的经济纠纷而启动刑事程序追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鲁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诈骗他人财物在案发后已部分归还(归还15万元),酌情从轻处罚。鲁某主动投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应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认定,但其后来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且供述前后矛盾,亦使之失去了本应享有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罚利益。
最终,鲁某因实施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法院责令其退赔两家受害企业损失共计107万余元。◎法官说法
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鲁某在与两家受害企业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鲁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案涉款项的目的。
鲁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中对相应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在与两家受害企业签订案涉框架协议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两家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案涉框架协议是否系双方协商的结果及该商业信息是否真实存在,不影响对鲁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此外,鲁某骗取车辆租赁费用后,主要为归还欠款或用于消费,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能够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时要谨慎,要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从而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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