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侃昕)记者8日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压实汛期煤矿企业和监管部门安全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制定《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应对基本要求》。通过建立省、市、县煤矿汛期预警信息工作群和汛期煤矿应急共享通讯录,畅通预警信息通道,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人时刻保持临战状态,禁止麻木不仁和侥幸心理。
当前,全省已进入主汛期和煤矿生产经营旺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隐患交织。针对严峻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基本要求》规定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每日准确收集气象信息和异常天气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后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和工作要求。出现突发异常天气时,要立即进行应急研判,发出监管指令;各煤矿企业要每日收集本区域相关的天气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制定防范措施。
在井下作业准入方面,《基本要求》列出负面清单,严格井下作业准入。明确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禁止审批井下作业的9种情形。同时,还规定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产撤人避险制度,明确煤矿企业立即停产、撤人、转移人员等9种情形。
“我们还在强化应急值守和快速响应方面作出相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要求煤矿业主(书记)、矿长至少一人在矿24小时值守,煤矿矿级管理人员24小时在矿数量不得少于80%,煤矿调度室、井口值班室、安全监控室等关键岗位必须24小时值守,兼职救护队伍坚持24小时在矿备勤,防洪砂袋、应急排水能力(潜水电泵、配套管线)、应急通讯设备要满足应急需要。此外,要坚持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各煤矿要赋予值班员、调度员、安全检查员、井下带班员、班组长、现场指挥人员紧急撤人权力。一旦发生险情,煤矿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救援;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按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救援,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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