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四川某机械厂员工陈某来电咨询,称其于2019年12月份与工厂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届满后两日,公司行政部对其进行转正考核,后以其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陈某想知道,在试用期内,公司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陈某的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解答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陈某所咨询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能否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陈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毕竟该公司未将考核标准列入录用条件,入职后,也从未向陈某公示过相关业绩考核标准和办法,因此,公司以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缺乏证据。
同时,陈素芳律师进一步解释,用人单位招用新员工时,录用条件应明确具体并经过公示。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先明确录用条件并经公示,也就是说录用条件应当满足三个要件:第一,内容合法;第二,明确具体;第三,向劳动者公示。否则,用人单位将丧失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另外,用人单位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用人单位须科学制定试用期的考核标准,并且将该考核标准和录用条件相结合,从而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作出准确判断。最后,劳动者即使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应在试用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也将丧失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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