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阚莹莹)今年,在非洲猪瘟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影响下,四川省生猪养殖业受到冲击。为有力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四川省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办公室近日下发《关于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跨省调入仔猪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省内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从省外调运仔猪(指育肥仔猪)入川予以鼓励和支持。《通知》自2020年4月24日执行,至7月31日停止执行。
《通知》指出,各市(州)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要支持鼓励企业从省外非疫区(非洲猪瘟)调运仔猪,调入仔猪需来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 其它条件按照省指挥部现行调入仔猪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企业从省外调入仔猪后,基于企业在全国的统一生产布局,需向省外调出适量原种、祖代种猪的予以支持。原则上实行先调入后调出,特殊情况可采取签订调入仔猪承诺书形式,允许先调出种猪后调入仔猪,但仔猪调入时间不得晚于7月31日。
此外,《通知》明确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仔猪调入监管,调入前应对养殖场、隔离场进行防疫风险评估和环境监测,重点对非洲猪瘟进行检测,确保空栏圈舍清净无疫,且防疫措施落实到位。调入后要强化落地监管,调入仔猪进场后,必须立即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和隔离观察,原则上不得跨场转运,如确因扶贫或散养户需求等原因需分散养殖的,在集中隔离饲养观察21天并进行非洲猪瘟检测阴性后,方可分散混群饲养。
为防控非洲猪瘟,四川省于2018年11月全面禁止生猪跨省调运,养殖企业增产受到一定阻力。“此次支持规模化养殖企业从省外调运仔猪,是为确保完成四川省今年6000万头生猪出栏任务,保障生猪生产供给。”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牟登育表示,企业在生猪调运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调出地需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落地24小时内需向调入地监管部门报道,同时做好安全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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