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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律师说法”之八十四 损害业主名誉 物业道歉赔偿

来源:川江都市报 2020-04-24 00:37   https://www.yybnet.net/

◎ 老兵 刘伟

一拍案情

熊某系南昌市某小区业主,曾在2017年因物业费纠纷,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来,熊某通过微信群与其他业主筹备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认为,熊某筹备建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是煽动更多的业主拒缴物业费,与物业公司对抗,于是便在小区内多处张贴《住户告知书》,其大致内容为:以熊某为首的一些业主想达到个人谋利目的,以成立业委会为幌子,与物业公司作对。这个团体为达到目的,甚至破坏不支持他们的业主家的水管、电路、用胶堵锁眼,并恶语相向,损坏公用设施等。

熊某发现物业公司张贴《住户告知书》后,申请公证处对《住户告知书》进行证据固定,并支付公证费3000元,随后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拍审判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认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意愿的体现,任何组织、单位无权干涉。熊某及小区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已经给予了答复,要求社区与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按照流程做好筹备组建工作,但物业公司在涉诉小区内张贴《住户告知书》,其中含有明指或暗指熊某存在违法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明显失当,与法相悖。且物业公司亦未对该《住户告知书》中熊某等人在小区内搞破坏等内容的真实性,提供相关证据,故物业公司之行为已构成对熊某名誉权的侵犯,其应以书面赔礼道歉的形式,消除对熊某的影响,并进行相应赔偿。据此,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除其在小区内张贴的《住户告知书》,并在小区公告栏处张贴对熊某的致歉声明,赔付熊某公证费3000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李泽勤律师认为: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名誉侵权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住户告知书》,故意损害业主熊某名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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