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靖)近日,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
根据《方案》,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财力状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中央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情况,提出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省委和省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在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3个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各市(州)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最高缴费档次,增设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增设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自行负担。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此外,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缴费补贴仍按成都市现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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