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来蓉务工人员王某向本报来电咨询,他的女儿小王从2015年3月起在某医院做护士,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4500元左右。前段时间小王因个人感情问题导致精神压力过大需住院治疗,王某替女儿请了3个月病假,但在病假期间医院未给小王发工资。王某想咨询一下,小王病假期间医院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如果支付,病假工资该怎么算?
针对王某的困惑,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梅。袁律师指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小王因患病确实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医院应当给予小王3个月医疗期,而且要给予小王医疗期工资。具体标准如下:(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袁律师称,同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医院不应拖欠小王医疗期待遇,且应按照小王工资的80%计发。
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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