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于2018年10月19日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300万购买该房屋;于2018年10月20日前,交付定金30万;2018年12月20日,双方在中介机构办理网签。因房价上涨,李某未按约定前往办理。王某与中介机构多次催促未果。王某见李某诚信缺失,且不愿按原合同履行,故向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李某返还定金60万以及违约金30万,合计90万。对于王某的要求,李某不予理睬。王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解除合同,李某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60万,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和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之规定,王某只能选择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其中之一,而不能同时适用。本案,王某与李某合同成立,且王某按约支付了定金,因李某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王某可以诉请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因双倍返还定金已经是对其损失的赔偿,故不能同时要求既双倍返还定金又赔偿违约金。
律师点评:
双倍定金返还需要合同成立,定金交付,且未超过法定限额和收付定金方违约。当以上条件同时成立时,守约方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如无特别约定,定金性质为违约金性质,定金与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的,若二者同时适用,有悖于违约金的补偿性,也会造成非违约方的不当得利。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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