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对该矿长的考核记分从备案之日起实施,至其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止。每个年度周期记12分,下一个周期重新记分。
《办法》分别规定了一次性扣除12分、10分、8分、6分、3分、1分的标准。其中,存在超层越界组织生产或建设、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等12种违法情形的,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扣12分。
《办法》同时规定了两个加分项:自实施之日起,对近三年连续担任煤矿矿长(停产停建时间超过一年的煤矿除外),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2分;对连续三年未被扣分的矿长,奖励2分。
在结果应用方面,《办法》规定,对一次性扣12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对剩余积分为2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责成其在三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逾期未参加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
据悉,上一月份记分结果将于次月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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