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川企正兴玉(831188)实控人陈鸿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德商股份(837976)4880万元资金被实控人邹康控制的两家企业违规占用,龙之泉(836777)未按时兑现分红承诺,而且这两家企业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警示函。“作为公众公司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其一举一动并非企业内部的事情,而是关乎到所有股东的利益,因此,合规操作至关重要,规范运作需警钟长鸣!”四川省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杨川平表示。
■本报记者 杨成万
正兴玉实控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正兴玉发布公告称,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核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鸿成及一致行动人丁立红、公司董事陈雪汶,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截止目前失信情况尚未解除。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
事情的原由是这样的: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简称“普宁法院”)曾一审判决:被告普宁市天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普宁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195万元、应收利息127.95万元及本金罚息(计至2018年2月20 日止的本金罚息为1284.11万元,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本金 1195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06%计算本金罚息)。被告陈鸿海、陈锡庆、张晓纯、陈鸿成对被告普宁市天富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普宁法院曾一审判决:被告陈鸿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普宁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223.53万元、应收利息169.95万元、本金罚息(计至2018年5月16日止的本金罚息为1338.88万元,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分别以本金323.53万元、年利率12.636%,本金450万元、年利率14.04%,本金450万元、年利率13.806%计算本金罚息)。被告陈鸿海、陈鸿成对被告陈鸿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宁法院同时判决: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公告显示,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
正兴玉表示,目前正积极解决失信情况,消除不利影响。
德商股份4880万元被实控人违规占用
德商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18年6月12日,公司向成都华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邹康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为43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4.86%,构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对挂牌公司的资金占用。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6月14日全部偿还。
2018年11月1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优贝空间创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成都米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邹康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为58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80%,构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对挂牌公司的资金占用。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 12月25日全部偿还。
综上所述,2018年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对公司的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488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7.6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的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邹康、时任财务负责人熊建秋、时任董事会秘书万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邹康、熊建秋以及万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同时对公司提出如下警示: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龙之泉未按时兑现分红承诺
龙之泉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载明,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93元人民币现金,资金将于2019年3月1日划入股东资金账户。但上述资金并未按时支付,公司也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延期实施公告或申请暂停转让,直至2019 年8月21日才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并补充披露尚未向股东派发资金的事实,上述权益分派资金于2019年12月30日足额支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权益分派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钟家祥、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秋红未勤勉尽责,违反了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钟家祥、郑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告诫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龙之泉表示,公司自收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之后高度重视,将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钟家祥、郑秋红将加强对相关规定的学习,按照上述规则,勤勉尽责,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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