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韩笑记者苏东华)近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复工复产满产达产,绵阳市对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9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将免予行政处罚。
日前,市环保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家商混站正在建设新的办公楼,但并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于是,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混站负责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该负责人认识到管理中的不足,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线备案。
“根据过去的规定,这家商混站涉嫌环境违法而将受到行政处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今,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该商混站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执法人员仅对该商混站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而并未进行处罚。
据介绍,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并进一步明确了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9种情形,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积极主动服务“六稳”,全力以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保障。
记者还了解到,从2019年11月起,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相关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首次轻微环境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9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可免予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
可免予行政处罚的9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2.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的;
3.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1倍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4.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5.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6.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7.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8.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且能及时完成整改的;
9.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杨成万四川省科技厅近日对第一批拟培育的38家瞪羚企业名单进行了公示。根据《四川省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
四川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四川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