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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在线记者 杨琴)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减少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近日,有网友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反映一家企业单方面降薪的情况,并提出异议。目前,经相关部门协调,该企业已补发员工工资。
网友投诉的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某大厦。根据网友留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公司要求员工2月1日开始上班,但在发放工资时却单方面降薪。
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问政四川”平台第一时间将其转交给相关部门。3月18日,青羊区西御河街道办事处对此回复:根据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月20日,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该局于3月16日派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协调,被投诉的公司已于3月17日补发了工资。
疫情期间,企业单方面降薪是否合法?记者采访了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逢逢律师。
陈逢逢说,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调整薪酬,但企业单方面降薪不合法。据有关规定,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若企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降薪,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并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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