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曦)记者近日从乐山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期,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四川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为依据,鼓励群众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说“不”,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标准给予奖励。《通知》从2月20日起施行。
据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旨在规范乐山市范围内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资金设立、奖励标准及审批、发放程序,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欺诈骗保行为发生地或机构(人员)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市民举报《四川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所列举的五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一经查证属实,最低奖励额度为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接到《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60日内,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五类骗保行为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的;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4、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5、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6、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机构提供刷卡记账和费用结算服务的;
7、挂名住院的;
8、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9、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
1、盗刷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零售机构、暂停协议机构提供刷卡记账和费用结算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参保人员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的(符合个人账户共济使用情形除外);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经办机构、经办服务、稽核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上述机构及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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