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7年3月15日,被告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天籁琴行,表示要购买原告店内的佩卓夫钢琴。被告到店查看实物后表示希望通过某网上商城的积分购买。原告为该商城的注册会员,遂同意。
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后原告发现该积分无法提为现金,故要求被告返还钢琴,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一开始便知晓该积分无法变现,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原告的钢琴。请求:1.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佩卓夫钢琴,不能返还原物的支付该钢琴对价35000元。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天籁琴行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在涉案钢琴买卖中,被告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本案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1.原告作为某网上商城的注册商户,应该熟悉该商城的交易规则,知晓该商城中的积分兑换情况;2.原告实际上亦已接受被告用某网上商城的积分用于折抵涉案钢琴的货款;3.本案原告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涉案钢琴交易前,被告故意隐瞒提供的某网上商城的积分无法提现的事实;4.本案被告付清货款后,原告已将涉案钢琴运送到被告家,双方的买卖行为已实际履行完毕;5.即使本案被告转给原告的某网上商城的积分无法提现,亦是原告与某网上商城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关系,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本案被告在涉案钢琴买卖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的买卖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表明,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从信用性质和追索权角度来看,商业积分属于企业信用,不同于票据类的金融信用。为保障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追索权,即票据持有人享有向前手追偿的权利。但是商业积分不存在相关的无因性法理基础和法律的特别规定,商业积分的后手也不享有向前手追索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在交易当日,已如数将某网上商城积分交付给原告。原告作为占有人也从收到该积分时应负担积分兑现的风险,在无法兑现积分时,有权向案外人“某网上商城”追偿。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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