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5年被告在某区开发某项目,2016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楼盘一单元6楼2号,总价204500元,面积94平方米,不再另付五通(水、电、气、闭路、网络)费用;被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按国家规定交付商品房;逾期180日后继续履行协议书的,被告按日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在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房款182000元;被告逾期20个月拒不交房。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并从2017年6月30日起每天承担违约金54.6元,至交付房屋止。
法院判决:
被告在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一单元6楼2号房屋;并从2017年7月1日起按每天54.6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交付房屋止。
律师解析:
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对房屋价格、面积误差、付款方式及期限、交房期限、交付条件、签订正式合同及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约定,被告应从交付房屋时第二日起按已交付的房款182000元,按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至交付房屋时止。
律师点评:
认购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是否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若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则很难将认购协议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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