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于2010年3月通过的监督法实施办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对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开展对“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规定的一大重点。规定对开展“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进行明确:加强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或者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带有司法解释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查纠正。
根据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多年来备案审查工作实践,按照提请审查主体的不同,将备案审查工作划分为报备文件、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三种类型,并针对这三种类型规定了相应的审查程序,包括明确报送备案文件的审查程序、明确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提出审查要求的处理程序,以及明确公民等提出审查建议的处理程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审查程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已出台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程序相同,既是四川省的现行做法,同时又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专门委员会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更加有效地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履行好备案审查职权。
为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实效,规定还对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为存在问题时的纠正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采用面谈或者函询的方式与制定机关沟通,制定机关坚持不纠正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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