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记者从四川省医保局获悉,四川省医保局联合四川省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再次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支付等问题。
根据《通知》,四川省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支付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时,对医疗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认的疑似和确诊患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疑似和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
在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方面,跨省异地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实行“先救治后清算”,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从预付资金中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疫情结束后先结算再统一清算;省内异地就医患者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通知》还规定,要放宽参保缴费相关事项办理时限。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以及办理转移接续等业务,各地可合理延长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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