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立法层面巩固、规范和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从制度上解决制约四川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难题。现将《条例》解读如下:
《条例》的审议通过,实现了三个第一:一是第一部在机构改革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后出台的关于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加强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二是第一部将工作重点由后端化解变为前端预防调处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三是第一部将四川政法工作经验上升为以立法形式固化推广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分五章四十九条,以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责任落实为主线。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工作原则、主体责任、宣传教育等内容。第四条规定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遵循的五条原则,明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和便民利民,快捷高效;第五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责任;第六条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作出了规定。
(二)化解主体。主要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团体、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法定职责进行了细化。第九条明确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建立完善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等职责,为强化基层基础作用,促进纠纷前端治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纠纷化解职责。
(三)化解机制。主要是对四川省三三制调解等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提升固化,对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化解机制建设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事件和重大群体性纠纷;第二十五条明确健全行政执行监督和纠错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第二十六条明确建立纠纷排查分析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明确建立纠纷分级分类管理和分级递进调处机制;第二十八条明确建立多发性、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研究、预防、督办机制;第三十一条明确建立纠纷受理首问责任制。第四十条对法律援助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监督管理。主要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法律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考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五)附则。明确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内江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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