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吴容
编辑 | 昝慧昉
历时七年,网红白酒公司江小白最终保住了它的商标。
1月6日,江小白公司发布声明称,最高人民法院对“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声明指出,公司在2013年开始历经商标异议,在2017年的一审中获胜,但在2018年的二审败诉,随即提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于1月3日收到了胜诉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江小白品牌由创始人陶石泉于2011年创立。
2012年2月20日,由陶石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和重庆江津酒厂下属的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为“几江”牌江津老白干等多款产品的经销商。
在这份销售合同签订前,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从2011年12月19日起,陆续提交“江小白”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此后,相关商标转让给新蓝图公司,后来又都转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对“江小白”商标的争夺始于2013年,彼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经协商终止合作。随后,江津酒厂对新蓝图公司及江小白公司申请的“江小白”系列商标不断提起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并发声明指出,新蓝图公司只是其经销商,是自己先使用“江小白”这一品牌”,并表示“江小白”商标属于自己。
2016年,江津酒厂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江小白”商标无效。江小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2017年的一审中江小白公司获胜。不过,在2018年二审中,江小白公司又败诉。最终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是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坚对界面新闻分析,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江小白”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案件中江津酒厂所主张的来看,新蓝图公司是其经销商,新蓝图公司是为其设计诉争商标,江津酒厂在先使用诉争商标。因此,江津酒厂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1年12月19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另外,根据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所以,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江小白其实是在质疑声中长大的。它凭借小瓶装、年轻化形象,以及轻口味进入市场,对于统一讲历史故事、注重醇厚口味的白酒行业,是一种反叛和冲击。靠着差异化、特色化的市场定位,赢得了一批年轻消费者。
如今,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它至少击退了竞争者对其商标合法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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