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紫荆)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试行)》),从交易场所的设立、经营、监管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将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中明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管理办法(试行)》首先对交易场所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交易场所,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政府批准设立,名称中含“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益、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权益类交易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经营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试行)》划出诸多“红线”,包括:交易场所股东不得将所持有的交易场所股权进行质押或者设立信托;交易场所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股权质押,不得将注册资本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交易场所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不得将注册资本金用于高风险理财项目,不得为交易商提供金融杠杆;除依法提供查询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投资者资料及其交易信息等。《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如果交易场所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首先由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交易场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暂停相关业务、不予新设交易品种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交易场所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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