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夏菲妮)以往,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方因城乡居民身份不同造成“同命不同价”现象。伴随四川省法院相关试点工作的开展,这一历史正在被改写。昨(6)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在成都中院、遂宁中院、宜宾中院、阿坝中院开展试点,对案件范围、启动时间及步骤、工作制度等作了安排。
根据《通知》,试点案件范围包括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涉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据悉,2019年底前,4家试点中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统筹安排了试点基层法院、案件范围、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机制。
目前,遂宁中院、宜宾中院、阿坝中院已完成了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并开始试点工作,统一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涉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具体适用标准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为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省法院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试点工作办公室组织领导相关工作。各中级法院每季度向省法院报送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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