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明确分管负责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明确,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依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等三种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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