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4年1月30日,李某从A公司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并向A公司支付购车首付款203000元,约定剩余车款30万元分36期返还(一期为一个月,每月8333元)。李某自2014年4月14日开始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3月13日晚,李某车辆突然失踪,报警后了解到,案涉车辆被A公司派人偷偷开走,并以李某违约为由,要求李某支付巨额的收车费用及违约金,否则变卖车辆。李某遂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A公司归还李某所有的奥迪A6轿车。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李某已经向A公司支付394659元(8333×23+203000=394659),已支付价款占案涉车辆总价款503000元(203000+300000=503000)的百分之七十八点四六,故A公司作为出卖人无权取回案涉车辆。
律师点评:
在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此时出卖人再主张取回标的物的做法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反之,若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未达到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时,法院不会驳回其主张。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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