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伟)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举报奖励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举报医保欺诈骗保,最高奖励10万元。
《通知》明确了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以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欺诈骗保行为。比如: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等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盗刷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等行为。参保人员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符合个人账户共济使用情形除外)等行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等行为。
《通知》指出,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支付奖励金额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违规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由举报奖励资金按200元标准给予奖励。举报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欺诈骗保行为且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查实欺诈骗保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部分奖励5%,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奖励4%,1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2%计算。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或原工作人员,或者举报人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举报受托从事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以及稽核管理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在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对应奖励比例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举报可以电话联系市医保局或者县(市、区)医保局,或直接到市医保局或者县(市、区)医保局监管科室来访举报,也可以通过邮箱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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