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扣省情,《实施意见》明确健全科研诚信工作责任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和加强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惩戒。
《实施意见》提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不得有个人信息、科研成果造假或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违背科学伦理等行为。
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实施意见》提出,将加大惩处力度,包括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此外,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等挂钩。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将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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