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佳代理词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吴亮《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温江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仁众公司)成立于2013年,旗下拥有“小龙坎”等多个餐饮品牌,于2017年6月21日取得第18096479号“小龍坎”注册商标。温江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下称七彩花都)在经营场所的店招、牌匾等使用了有“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的标识。仁众公司以七彩花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拆除侵权标识、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的诉争焦点是:七彩花都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带有“小龙坎”字样经营标识的行为以及将带有“小龙坎”字样的名称进行工商登记,并将“小龙坎”作为字号在店铺经营中突出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七彩花都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特别是能否判令其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变更,以及法定赔偿额(包括合理开支)的确定。
代理人认为,涉案“小龍坎”注册商标,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正式取得,至今仍在有效期内。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43类包括“餐厅、餐馆”等服务项目,且已经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工商主体登记时间晚于原告商标取得时间;且被告在其经营火锅店铺的门头、店招、菜单、油罐等经营标识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小龍坎”相同或近似的字样。经侵权比对,繁体构成相同,简体构成近似,简体在字数、读音、含义上与繁体一致,在隔离状态下,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在识别该火锅服务来源时产生混淆误认,达到攀附原告知名商标“小龍坎”吸引消费者谋取利益的目的,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代理人指出,根据《商标法》规定,为重庆一街道名的小龙坎可以注册为商标,被告提出的地名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中,被告企业名称注册的时间在原告取得“小龍坎”注册商标之后,其名称的使用不属于规范使用,名称中带有“小龙坎”字样,无论如何都避免不了不与小龙坎产生关联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带有“小龙坎”的企业名称虽系工商合法登记注册而来,但被告使用企业名称依然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此外,根据《商标法》规定,以合法来源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只适用于侵犯商品商标专用权而不适用于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法注册商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温江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的行为极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依法判处被告温江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立即停止使用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赔偿原告8万元。
律师后语
本案判决采纳“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如果存在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情形,仍然需要予以司法纠正”之代理意见,以该案为基础判令了一批试图通过企业名称攀附注册商标权的不法行为,并为其他类似商标侵权案件在该问题的处理上确定了相关司法判例原则。该案件也被省法院评为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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