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在符合相应的修复条件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被税务机关认定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这项制度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吴卫港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这次信用修复的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纳税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想通过自我纠错来修复信用,减少信用损失。”
按照《公告》,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并且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等到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就可以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管理服务了。
此前在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中新社日前报道,截至2019年9月底,全国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7.63万户。2014年10月至今年9月,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公布30645件“黑名单”案件。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更加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等措施。同时,将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而在纳税信用修复方面,据中国税务报报道,自2016年4月建立税收信用修复机制以来,截至今年9月,全国累计有1650户涉及偷逃税款的“黑名单”当事人,在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被从“黑名单”公告栏中撤出,体现了信用监管对诚信纳税的引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信用管理,各领域相继对违法违规的个人和企业等实施了信用惩戒等措施,但是对于失信主体的管理也存在重进轻出的问题,相关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北京律协银行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洪涛曾对法治周末表示,“单一的惩戒压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信问题。过度依赖失信惩戒机制,一方面会增加消费者对信用消费的恐惧心理;另一方面会扩大信用经济再消费的周期。相比较之下,信用修复机制能够为失信人再次进入信用经济市场提供可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今年8月也表示,防止信用机制被滥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重点关注、重点防范的问题之一,“什么样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将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制约和惩戒,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界面新闻注意到,海南、四川等地均已出台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相关文件。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2月发布的《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明确,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如果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可以自主申请移出“黑名单”,不用再等5年。
而海南省市场监管局除了出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外,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以自贸区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中特别指出,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在核实后撤销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中按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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