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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5 没签合同买卖关系成立吗?

来源:绵阳晚报 2019-12-02 10:40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回放: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9月初起,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至9月底结束。2018年10月12日,被告就拖欠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程某某工程材料款2.6万元整,大写:贰万陆仟元整,一周内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原告出具了被告签字确认的《收货单》原件6份及《欠条》1份,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某某货款2.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证据可以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律师点评: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照欠条载明的金额及期限向原告给付货款。因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

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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