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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12 约定试用期,有啥用?

来源:绵阳晚报 2019-12-27 14:00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

2018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超声波型塑胶焊接机,货物价值3万元,并约定了7天的试用期。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在试用过程中发现货物不能满足甲公司的需求,在试用期内向乙公司提出拒绝购买货物,将货物退还给乙公司,乙公司认为货物没有质量问题,甲公司无权单方退货,遂拒绝了甲公司退货的请求,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以买受人同意购买为生效条件。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属于试用买卖,在试用期内,甲公司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甲公司在试用期内已向乙公司明确表明拒绝购买货物,因此,乙公司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乙公司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律师点评: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认为不能确定购买的货物是否满足自身需求或者其他必要情况,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货物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买受人有权拒绝购买货物。但也需注意,若试用期内买受人没有明确向出卖人表示拒绝购买货物,则视为购买。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

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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