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农村饮水安全?
答:农村饮水安全是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饮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让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统筹研究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但各地具体情况不一样,执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把握,不能一刀切。比如,西北地区重点解决有水喝的问题,西南地区重点解决储水供水和水质达标问题。
2.农村饮水安全评价依据什么标准?
答: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执行《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以下简称《准则》),也可根据这一评价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细则,但不得低于《准则》的要求。如果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四项评价指标全部基本达标或达标,就可以评价为饮水安全。截至2019年1月,有11个省区制定了本省区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或细则,其中河北、内蒙古、河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甘肃、宁夏等9个省区在《准则》基础上补充细化;贵州、西藏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制定了评价细则。
3.饮水安全4项评价指标的评价方法和尺度如何把握?
答:由于我国各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异性较大,饮水安全评价需要结合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分区、分类评价。
在水量方面,根据不同区域年均降水量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不同,水量标准不同;丰水地区不低于35L/人·天,缺水地区不低于20L/人·天,具体见《准则》的规定。
在水质方面,根据不同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如万人工程(供水服务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工程)、万人以下集中工程(供水服务人口在20—9999人的工程)、分散工程(供水服务人口在20人以下的工程),对水质评价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行性,可以有适当差别。
在用水方便程度方面,相较于农区,牧区可适当放宽,具体参照各地有关标准或规定执行。
4.水质检测指标怎么确定?如何评价?
答:水质检测指标应由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水利、扶贫)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综合确定。
对万人工程的用水户,水质评价应依据工程当年或一年内的出厂水或末梢水的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为达标。
万人以下集中工程可依据工程当年或一年内的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也可采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水质评价,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对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受到自然条件限制等影响的地区,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符合要求。
县级及以上的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的水质检测机构和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正式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可作为水质评价依据。
关于氟化物的相关工作要求,可按照水利部和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饮水型氟超标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8〕234号)执行。
5.水烧开有水垢是不是饮水不安全?
答:水烧开后有水垢表明水中硬度比较高,水质是否达标应以饮用水中总硬度含量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限值作为评价依据。对于万人工程和万人以下工程,饮用水中总硬度限值分别为450mg/L和550mg/L。总硬度是指溶解在水中钙镁离子的含量,二者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一般情况下,饮用水中总硬度大于200mg/L时,烧开后就会出现水垢,但在标准规定限值范围以内时,不影响人体健康。
6.分质供水的用水户如何评价?
答:分质供水是将直接饮用、做饭等饮用水,和其他生活杂用水分开、分别供水的情况。如用水户家中安装净水机、村里建立分质供水站(供水小站)等,只要出水水质达标,而且用水户饮用处理后的水,就可以评价为饮水安全。
7.是不是必须供水入户才能评价为用水方便程度达标?
答: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到户(含小区或院子),或者用水户到集中供水点等取水,只要人力取水往返时间或取水距离符合《准则》规定(牧区可以适当放宽),都可视为用水方便程度达标。
8.是不是用水户必须都要每天24小时不间断供水?
答:考虑到节约用水和节省能源的需要,农村供水可以是定时供水或分时供水。定时供水或分时供水时,用水户家中有储水蓄水设施,通过储水可以满足《准则》要求,都可视为饮水有保障。
9.定时供水用水户的水量、供水保证率如何评价?
答:定时供水用水户的水量评价应以单位周期内的供水量(或用水户储水量)与实际供水人口的比值进行测算,计算得到水量,就可依据标准评价水量是否达标。
在水量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用水户问询情况,根据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计算得到供水保证率,就可依据标准评价供水保证率是否达标。
10.用水户有多种供水方式的供水保证率如何评价?
答:无论采取一种还是多种供水方式,只需统计或测算能供给用水户符合《准则》水量要求的天数,再除以一年的总天数所得到的比值,即供水保证率。
11.牧区用水方便程度如何评价?
答:牧区是指以畜牧业生产为主的地区,涉及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四川、宁夏、陕西、河北等省区的部分地区。牧区用水户用水方便程度较农区适当放宽,可使用简易交通工具评价取水往返时间。
内蒙古、西藏、四川等省区对牧区用水方便程度进行了细化,这些地区按照省里的细则执行。对于其他地区冬季牧场定居点的用水户,使用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达标,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达标。夏季牧场,牧民逐水草而居,不作为脱贫攻坚的评价内容。
12.对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断水或水质不好,采取应急方式解决,如何评价?
答:因干旱、冰冻等极端天气造成水源水量不足、供水设施损坏,导致用水户季节性水量不足或临时断水;或因雨季浑浊等造成水质偶尔不好,在此期间当地政府或供水单位等采取送水车送水或用水户储水、使用自备水源等方式应急供水,只要符合《准则》要求,均可视为饮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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