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2016年3月27日,原告王某使用淘宝账号
在被告天猫店铺珍宝旗舰店购买天然淡水珍珠项链三条,单价1648元,总计4944元。原告在收到商品后经朋友仔细观察,原告购买的天然淡水珍珠项链实际是“淡水珍珠项链”,即该珍珠项链是养殖的,并非天然的。原告认为,被告将其所售的珍珠项链表述为天然淡水珍珠项链违反了珠宝定名规则,造成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现被告欺诈消费者的事实已经存在,故被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三倍赔偿原告。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金14832元(4944×3)。被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另查明,王某2016年3月除了在本案被告处购买珍珠项链外,同一时间段内还分别在珍珠鸟珠宝、爱丽铂珍珠、爱瑞尔珍珠等商家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了珍珠项链。随后王某向法院一并提起了诉讼,被告分别为上述珍珠项链卖家(包含本案被告在内),王某在上述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是商家用养殖珍珠冒充天然珍珠销售给王某,恶意欺诈王某,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本条的前提为构成欺诈。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相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销售案涉商品时存在故意的虚假宣传行为,但王某并没有因为被告故意的虚假宣传行为陷入错误认识。理由是:1.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查询到的相关诉讼案件可知,王某在同一时间段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不同商家购买带有“天然”字样表述的珍珠,且均以事后发现为理由,主张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提起了多起维权诉讼。2.王某在购买商品时的心理状态并不等同于普通消费者,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为日常生活消费。因此,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购买行为是基于被告的广告宣传误导而造成,主观上受到欺诈从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购买行为与虚假宣传无因果关系。其在短时间内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同类产品并以欺诈为由多次启动诉讼要求额外赔偿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不符,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据此,王某主张被告在本案中构成欺诈并要求获取三倍价款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
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法院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最高院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
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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