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那些事儿10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一定无效?
案例:
被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3日离婚。2016年10月,被告张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重型货车一辆,价值36万元。被告张某支付首付款21万元,剩余15万元办理贷款,并由被告李某为贷款提供担保。被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约定,该车由被告李某使用,并由被告李某负责偿还贷款,贷款偿还完毕后,由被告李某每月向被告张某支付1万元车辆使用费。此后,被告李某偿还了部分分期贷款。2017年8月1日,被告李某与原告刘某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购买李某所有的分期贷款购买的重型货车一辆,转让价格为11.8万元(不包含分期贷款的金额),刘某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付清11.8万元,李某在购车时的分期贷款由刘某负责偿还,按揭贷款付清后李某负责协助刘某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10月,被告张某得知被告李某将该车出售给了原告刘某,遂将该车扣留。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经协商,于2019年2月25日将诉争的车辆再次出售给他人,并分配售车款。
后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诉请确认刘某与李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车款及诉请被告李某、张某共同赔偿其偿还的贷款损失。
判决: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诉争车辆购买后一直由被告李某占有和使用,且被告李某在占用、使用期间偿还了车辆的部分贷款,因此,被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对诉争的车辆应属共有关系,虽然被告李某未经被告张某同意擅自处分了诉争的车辆,但原告刘某以被告李某在缔约时对诉争车辆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点评: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交付了车辆,事后被告张某与原告刘某共同协商处分车辆的行为视为对共有人擅自处分车辆的行为进行的追认,因此,本案诉争车辆的所有权在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合同时即发生了转移,买卖行为已经完成。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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