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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社行政争议典型案例② 公司组织外出旅游 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2019-12-17 14:47   https://www.yybnet.net/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某市人社局

第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内容中含有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等建立多客户端旅游资源平台,刘某系第三人的UI设计师。第三人组织了拼车自由行活动,组织公司职工和网络报名参加人员开展旅游观光活动,公司职工的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但职工家属及自愿参加者自费。第三人在互联网上发出拼车自由行活动相关事宜后,公司职工何某自愿驾驶自己的车辆参加活动。事故发生当日,活动行程安排当天上午与附近酒店洽谈合作事宜,11时许出发至另一景点,途中,刘某与妻子搭乘何某驾驶的车辆,因何某驾驶不当,汽车冲出路基,造成刘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乘车人刘某无责任。对刘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刘某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刘某参加第三人组织的带有工作安排的拼车自由行活动,并实际参与了与沿途酒店洽谈合作、宣传、拍照等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复议机关作出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在收到该复议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重新启动刘某工伤认定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三人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认为刘某参加活动根本不带有工作性质和目的,而且刘某及其妻子一直处于游玩状态,与其工作毫无关联。这次活动不是在工作时间,刘某自愿参与,并不涉及其工作岗位和职能,不是因工外出;其受伤因交通事故引起,不是因工作原因引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复议的决定。第三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并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及处理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是:刘某参加第三人组织的“拼车自由行活动”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携妻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自驾游活动,表面看来,刘某和妻子参加自驾游活动玩得很开心,与工作谈不上半点关系。公司也一直宣称此次活动不仅有公司职工参加,还有网上报名的自驾游群众积极参与,是一次纯粹的自愿参加的自驾游活动,完全没有工作任务。甚至,公司举出大量的证人证言、网络发布自由游通告截图等证据,致使工伤调查部门也以为这是单纯的自发组织的拼车自由行活动,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三工要素”不沾边,直到伤者刘某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阶段,伤者夫妻一直在康复治疗中),刘某不服该认定,在行政复议阶段,提交了两组并不起眼的证据:一是朋友圈照片;二是公司在网上的网页介绍(初衷是证明公司的法人身份)。这两组证据引起复议机关的关注。通过认真审核,复议机关发现每一组朋友圈照片都有伤者和公司管理人员与某酒店管理人员洽谈的场景。再结合该公司经营范围核查发现,该公司实际就是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等建立多客户端旅游资源平台,为游客提供拼车游、自驾游等旅游选择,推荐旅游线路沿线特色的住宿、餐饮、景区信息等,与景点附近酒店洽谈合作业务。本次活动既是面向职工的一项福利活动,同时兼具沿途考察线路、与沿途酒店商谈合作等工作性质,伤者刘某参与了协助张贴宣传海报和发宣传单等工作内容。

复议机关认为,刘某参与了协助张贴宣传海报和发宣传单等工作内容,刘某参加的此次活动具有工作内容,在本次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为定工伤的情形。为此,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维持了被申请人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对刘某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办案体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意识逐步提高,各种新型、疑难复杂的工伤案件也逐步增多,其主要原因:一是网络科技等新型网络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现象较普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难以支付工伤待遇,容易引发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二是在工会兴趣小组、自驾游等活动中很难界定单位行为与个人自发行为,给确定工伤性质带来困难。三是识别“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难度大,同样的证据存在可能混淆视听的情况,用人单位在用工形式、职工素质拓展方面极力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导致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对“活动”的性质难以界定。四是工伤认定不是简单的形式要件审查,需要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定,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本身就有一定的难度。

为了减少、避免工伤认定中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责任;劳动者要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弄清楚自己的工作性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部门要加强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案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决定,确保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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