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联洲 王昌海
一拍案情
施某受朱某雇佣从事绿化工程工作。2017年6月30日晚,朱某为犒劳辛苦工作的工人,请他们在镇上一家酒店吃晚饭。期间,施某和其他工人一同喝了白酒和啤酒。晚饭后,朱某考虑到工人们的安全,专门安排驾驶员将工人们逐一送回家。车辆行驶至半途,施某以其电动车就停在附近为由,强烈要求下车自行驾驶电动车回家。僵持一会儿后,工友谢某表示会开施某的电动车,可以把其送回去,但当董某等开车离开后,施某又拒绝谢某送其回家。考虑自己也喝了酒,又恰巧碰到施某同村人蒋某,谢某就拜托蒋某送施某回家。可是这一安排又再次遭到施某的拒绝,谢某和蒋某无奈,只能叮嘱一番后自行回家。施某独自开电动车回家,在路口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其头部大脑挫裂伤、骨折并昏迷,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一个四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事后,施某将雇主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总计106万余元。
面对施某的索赔要求,朱某认为自己很无辜。“好意请客吃饭,还安排车辆送他回家,是施某自己一而再、再而三的拒绝才导致事情发生。”朱某认为自己已经做了所能够做的一切措施,不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和个人的同情,他也愿意对施某的伤情作适当赔偿。
二拍审判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是饭局的组织者,应当对在座喝酒人的安全负责,也应注意到酒后有一定的危险性,安排车辆护送是应尽的义务。虽然施某多次拒绝他人护送,但朱某不能因此就放任施某独自骑车回家,故朱某虽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能尽责到底,应当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施某在无人劝酒的情形之下,饮酒不克制,且多次拒绝工友的护送,又在酒后骑行电动车,多次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自身应当承担绝大多数的责任。
最终,双方同意在法定赔偿标准的范围内,由朱某按照总损失的10%对施某进行一次性赔偿,施某的家人也对法庭的调解表示满意。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左杰鸿律师认为:聚餐饮酒组织者应当对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履行该义务时,应当达到合理的程度。组织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受到损害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施某在聚会中过度饮酒,散会后自行回家风险多。朱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应当将施某安全送至家中并告知家人,不能因施某拒绝工友的护送,就放任施某自行回家。正因为朱某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责到底,放任施某自行回家出现摔倒受伤事故造成故伤残,朱某为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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