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领域危害人身安全的因素和隐患相对较多,是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领域。那么,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自然人所承包的工程被分包、转包,而分包、转包人同样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这样的情况下,到底谁为受伤的工人负责呢?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和转包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袁福林刘亚东记者邓勇
验收路面不慎坠崖造成一死一伤
2015年,为加快实施通村通畅工程建设,当地公路运输局采取向国家争取部分资金以及村民部分出资的方式修建道路。某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本村的工程建设中,将工程承包给降初某某修建。承包工程后,2016年9月6日,降初某某与杨某某签订了《道路硬化合同》,约定将路面施工工程分包给杨某某。而后,杨某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罗某某施工。随后,罗某某雇请了包括蒋某某在内的工人进场施工。蒋某某主要负责乡道路面验收等劳务工作。
2016年11月6日21时10分许,蒋某某与工友验收路面时,所乘坐的车辆在倒车过程中不慎坠崖,造成一人死亡、蒋某某及另一工友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同时,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及另一工友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伤者索要21万赔偿四被告各有说法
因相关赔偿迟迟不能协商一致,蒋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罗某某、杨某某、降初某某以及案涉村委会连带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罗某某辩称,蒋某某受伤是事实,因该工程欠款太多,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被告杨某某则表示,自己在被告降初某某处分包劳务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了罗某某施工,原告系罗某某雇请的,和自己没有关系。
被告降初某某辩称,原告系乘坐车辆坠下悬崖受伤,此案系交通事故,自己并非侵权人,非本案适格被告。同时,该工程经分包、转包,自己与本案没有关联,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被告村委会则认为,工程既然已经承包给降初某某施工,那施工中出现的雇员受伤就与村委会没有关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即被告降初某某,降初某某又将路面施工分包给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又转包给被告罗某某,最后由罗某某雇请并组织了包括原告蒋某某在内的工人进场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原告受伤致残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雇主罗某某承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及劳务施工的主体资格。”本案中,降初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经调查均为自然人,为此村委会、降初某某、杨某某均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认定,目前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万余元,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只要求赔偿21万余元,这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为,法院依法确认。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罗某某在指定时间内赔偿原告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其余三被告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苑/动/态
涪城法院召开涉民生案件见面会
现场为40位民工发放26万元工资
本报讯(记者刘晏男)12月9日上午,涪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民生案件见面会,为40位民工现场发放26万余元工资。这起系列案件为劳务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工资款,钟某某等40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涪城法院考虑到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执结,通过组建“执行攻坚突击队”、全程跟踪督办、全方位运用强制执行手段和加大宣传强化执行威慑等举措,深入开展“拖欠民工工资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了解情况,最后在相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以最短时间追回劳务工资。
近年来,涪城法院为保障涉民生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了“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不断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严厉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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