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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4 买到“凶宅”心慌慌

来源:绵阳晚报 2019-11-29 08:24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

2014年,王某和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按时向房东李某支付了房款22万元。事后不久,王某在与邻居闲聊时,发现自己所购房屋曾发生租客跳楼自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王某认为,自己买房本是用作婚房,谁料买来了“凶宅”,遂找到房东李某并提出退房的要求,但遭到李某拒绝。最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21日,确有租客从案涉房屋阳台上跳下,当场死亡。之后,李某购入房屋。2014年12月10日,王某、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房款,共计22万元。之后,原告得知该房屋曾发生租客跳楼死亡事件,便多次致电被告,协商解约,但均无果。

法院根据出警记录查实,该房屋确曾发生租客非正常死亡事件。同时,双方的通话录音显示被告曾承认“听说过跳楼事件”,与被告所述完全不知晓“跳楼事件”的辩解相互矛盾,据此推定被告隐瞒了应予披露的信息,具有故意欺诈。最终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返还王某购房款22万元。

律师解析: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于生活重大交易事项,与房屋有关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本案中,涉案房屋内曾发生跳楼自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尽管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未因此受到影响,但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且房屋往往会因此贬值,并可能对房屋价格产生影响。显然,是否披露“凶宅”信息是影响交易能否进行以及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故而出卖人对此信息应予披露。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出卖人如果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买受人当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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