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唐千惠)11月13日,记者从四川省民政厅获悉,日前,由四川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12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父母服刑、重病重残等情形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实施长效救助,家庭困难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将参照孤儿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据悉,此项政策填补了四川省儿童福利领域制度的空白,将从明年起实施,惠及全省近6万名儿童。
据了解,《实施意见》覆盖的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文件规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为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落实教育资助政策、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优化关爱服务机制五个方面。
在保障基本生活方面,对生活困难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在医疗康复保障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城乡医疗资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在教育资助政策方面,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政策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学费减免政策。
在督促落实监护责任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
在优化关爱服务机制方面,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申请办理流程总体分为申请、查验、确认和终止四个环节。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也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年满18周岁、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父母恢复人身自由、户籍迁出本辖区等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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