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生活报记者 王丹
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从11月1日起,四川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不设起付线。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文件精神,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发文,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将参加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两病患者”如何认定?
“两病患者”的认定标准以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两病”认定机构原则上应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放宽至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在职临床医生认定,各市(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两病”认定机构。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适用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能报多少?
省医疗保障局要求各市(州)在摸清“两病”门诊用药人数、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设定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度,在11月出台本地实施细则并开始实施,确保群众年内享受待遇。
原则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两病患者”在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人/年,糖尿病最高支限额不低于300元/人/年,同时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重复报销,省医保局等四部门明确要求,对于已经纳入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执行原有政策。对于病情相对稳定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可以执行三个月长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但是要避免重复开药,防止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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