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打进本报热线2225777咨询: 我儿子在一所中学读高一,放学后在教室里被班上一个同学打伤,该同学家长和学校都相互推脱责任。 请问,我应该找谁负责?
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姚秀律师: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刘先生儿子所就读的学校如果存在管理疏失,则应该承担责任,打伤刘先生儿子的那位同学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该承担责任。
南充晚报记者 韩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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