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处理、事故统计及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领牌照和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依法应当认证的而未经认证的;
(二)不符合国家、省强制性安全技术和环保标准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一次;检验合格的,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检测合格的,其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到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未经安全检验或安全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注销登记,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在未领取正式牌照前,应当申领临时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前,其所有人应当依法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拖拉机所有人申请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得拒售、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其他商业保险。
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六年。操作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操作人员在操作证件有效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续展的,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合格后予以续展;逾期一年未申请续展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操作证件。
未满十八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七十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粘贴安全反光标识;
(二)农业机械在易燃易爆区作业时,应当有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准载质量、准载人数;
(五)农业机械挂车、自卸车厢内和非乘坐部位上不得载人;
(六)农业机械拖带挂车或者牵引(悬挂)配套机具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不得拖带或者牵引挂车上道路行驶;
(七)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八)从事植保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条 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与操作证件载明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
(四)变造或者伪造农业机械牌照、操作证件等法定牌证;
(五)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六)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七)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八)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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